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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战之窗
【统战史话•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党的民族政策的贯彻落实
2020-09-24 11:04   审核人:

背景导读:新中国成立和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1949年10月—1956年9月)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的地位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成为掌握全国政权、领导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执政党。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迅速恢复国民经济,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实现了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历史性转变。在这一伟大进程中,人民民主统一战线自觉服从服务于人民民主专政的巩固、国民经济的恢复发展、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贯彻执行,成功地完成了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了人民民主统一战线,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作出了历史性贡献。

新中国成立初期,在有些地区,尤其是民族杂居地区,在执行民族政策时仍存在不少问题。针对这种情况,中央统战部先后于1952年和1956年在全国范围进行了两次民族政策执行情况的大检查,及时纠正民族工作中的缺点和失误,保证了党的民族政策的贯彻落实。

开展民族政策检查

1952年9月,中央批转甘肃定西地委执行民族政策的检查报告,要求西北、西南、中南每个有少数民族聚居或杂居地区的县委及地委都进行一次民族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以后又扩大检查范围,到1953年,全国大部分有关地区都进行了检查,中央先后收到此项检查报告192份,其中大区8份,省46份,专区51份,县75份,市12份。中央统战部在此基础上形成《关于党的民族政策执行情况的初步检查》,提交1953年7月召开的第四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讨论。7月16日,在中央政治局会议讨论中,毛泽东说,这个总结的内容重,题目轻,不相称,同时也用不着叫初步检查,提议把题目改为《关于过去几年内党在少数民族中进行工作的主要经验总结》。毛泽东、刘少奇还肯定这个文件很好,讲清了一些思想问题和策略问题,对干部有帮助,是纲领又是策略。

《总结》经全国统战工作会议通过后,又促使一些地方党委进一步对本地少数民族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报告中央。经过再修改后,1954年10月24日,中共中央批发各地。

党的民族工作经验总结

中共中央批发的《总结》明确提出了过渡时期党在民族问题方面的任务,即巩固祖国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共同来建设伟大祖国的大家庭;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内,保障各民族在一切权利方面的平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在祖国的共同事业的发展中,与祖国的建设密切配合起来,逐步地发展各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其中包含稳步的和必要的社会改革在内),消灭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各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使落后的民族得以跻身于先进民族的行列,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

《总结》阐明了党的民族政策中的几个重要问题。

(一)关于推行民族区域自治问题。在不少自治区普遍存在的最突出的严重问题是一些汉族干部包办代替,少数民族干部有职无权;个别汉族人不尊重少数民族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一些有关上级人民政府对民族自治区的权利尊重不够等。《总结》要求,要纠正这些缺点和错误,努力实现各民族自治机关逐步民族化,并加强党对自治区的领导与上级人民政府对自治区的领导,取得汉族或其他民族干部群众的帮助和支持。

(二)关于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改革问题。文件确定仍须坚持“慎重稳进”的工作方针。但同时重申,慎重稳进并不意味着不准备去帮助少数民族人民进行社会改革,也不意味着要勉强去推迟社会改革。过去几年,在社会经济结构和汉族地区相同或大体相同的少数民族地区,已经完成或开始进行土地改革,而尚未进行改革的民族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则更为落后。因此,对于这些地区的社会改革,可以考虑不再采取激烈的阶级斗争方法,而采用比较和平的方法即经过曲折迂回的步骤和更为温和的办法去进行社会改革,以便稳妥地推动这些地区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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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年,习仲勋受党中央委派处理新疆问题,与包尔汉、赛福鼎合影

(三)关于对少数民族上层的统战工作问题。文件强调,要采取广泛的统一战线政策,大力进行上层统战工作,争取、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民族上层人物和宗教人物。对已团结了的人物,必须树立长期合作、帮助其进步的观点,稳步地进行教育和改造,反对那种“今天团结、明天打倒”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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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沛·阿旺晋美按照藏传佛教礼仪,在天安门城楼上向毛泽东敬献哈达

(四)关于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问题。文件指出,宗教问题不仅是个人信仰问题,而且是整个民族问题不可分离的一个重要部分,并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概括和阐述了少数民族宗教的长期性、民族性和国际性等特点,强调必须采取十分谨慎和认真尊重的态度,坚决执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切忌任何用行政命令办法干涉宗教的错误做法。

(五)关于处理民族地区的叛乱问题。文件强调必须采取在有充分军事准备的条件下力争政治解决的方针。

《总结》提出了纠正大汉族主义及地方民族主义要求。对一部分汉族干部中存在的大汉族主义、主观主义与命令主义的思想作风问题,文件规定,凡有少数民族的地区,各级党政机关在进行带全局性的工作部署和颁发带全局性的决定或法令时,均应根据各少数民族的不同情况,在政策及工作方法上作必要的或适当的交代。其未作交代者,各少数民族地区一律不得机械执行。

在反对大汉族主义的同时,文件正确地阐述了反对地方民族主义的问题,明确指出:大汉族主义或少数民族中的地方民族主义,都是与共产党的原则,亦即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原则不相容的。实现各民族自治机关逐步民族化是和加强党对自治区的领导与上级人民政府对自治区的领导分不开的,是和汉族或其他民族干部的帮助与支持分不开的。如果认为“当家作主”或“民族化”可以无需党的领导了,可以不注意国家统一的法令、制度和不服从中央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与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了,可以不需要汉族群众和干部帮助和支持了等,显然都是错误的,是应该注意防止的。

中共中央批发的《关于过去几年内党在少数民族中进行工作的主要经验总结》,是党在多年实践基础上形成的关于国家民族问题的一整套工作方针和具体政策的基本文件,具有长期指导意义。

(来源:中共中央统战部 http://www.zytzb.gov.cn/tzgs/335147.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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